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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盟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6-12 10:02  文章来源:西盟县经济和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盟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盟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

  对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级、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周密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准确把握家电下乡工作有关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县从200921日起,到20131月底止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对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我县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本县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以获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各级、各单位对有关政策要准确把握,严格操作,切实按要求和规定顺利推进家电下乡工作。资金补助办法按照《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认真做好实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促进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国家确定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采取财政预拨,资金到帐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县经济和商务局已对西盟华亚通讯(勐卡镇)、博云通讯(新县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西盟分公司(新县城)、瓦山家用电器维修部(勐梭镇)、西盟县美视电器行(新县城)、恒峰电器(勐卡镇)、毛彩娟(新县城)、赵爱桥(勐卡镇)、华强钟表家电维修部(老县城)等家电企业进行了备案登记,审核为我县家电下乡零售企业,并进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配套联动,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严格按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切实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做好做实。

六、金融部门支持政策

为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西盟县农村信用社出台了家电下乡信贷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对西盟常住农业户口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勤劳守信的农户,其信用状况好,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当前在农村信用社无欠款、欠息行为,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以到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贷款额度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款总额的40%以内,同时也给予家电下乡零售网点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按《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西农信联〔2008162号)执行,严格按季付息。

七、保障措施

家电下乡工作点多面广,连续实施四年,工作难度大,为保证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每年给予县经济和商务局1.5万元的工作经费,4年合计6万元。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凡全省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21日至2013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州、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确定的各州、市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州市。各州、市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兑现给购买人。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州、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州、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后);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州、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家电下乡  方案  办法  通知

抄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317

打印:                  核对:           (共印  份)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身份证或

户口本号码

 

购买人户口所

在地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家电种类

 

品牌

 

生产企业名称

 

家电产品专用

标识卡号码

 

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企业地址

 

发票号码

 

购买时间

 

销售价格

 

补贴金额

 

同类产品补贴

最高限价

 

补贴比例

 

存款折帐号

 

开户银行

 

申报时间

 

兑现补贴时间

 

县区商务部门

审核意见

 

县区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县级商务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人:                 负责人:


云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

填报单位:商务局(盖章)

购买人姓 名

身份

证号

户主

姓名

户主

地址

购买家电种类

品牌

产品专用标识码

发票

号码

销售企业名称

购买时间

销售价格

补贴金额

开户银行

存款折帐号

申报时间

兑付 时间

 

 

 

 

 

 

 

 

 

 

 

 

 

 

 

 

 

 

 

 

 

 

 

 

 

 

 

 

 

 

 

 

 

 

 

 

 

 

 

 

 

 

 

 

 

 

 

 

 

 

 

 

 

 

 

 

 

 

 

 

 

 

 

 

 

 

 

 

 

 

 

 

 

 

 

 

 

 

 

 

 

 

 

 

 

 

 

 

 

 

 

 

 

 

 

 

 

 

 

 

 

 

 

 

 

 

 

 

 

 

 

 

 

 

 

 

 

 

 

 

 

 

 

 

 

 

 

 

 

 

 

 

 

 

 

 

 

 

 

 

 

 

 

 

 

 

 

 

 

 

 

 

 

 

 

 

 

 

 

 

制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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