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盟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盟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
对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级、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周密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准确把握家电下乡工作有关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县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底止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对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我县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本县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以获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各级、各单位对有关政策要准确把握,严格操作,切实按要求和规定顺利推进家电下乡工作。资金补助办法按照《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认真做好实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促进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国家确定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采取财政预拨,资金到帐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县经济和商务局已对西盟华亚通讯(勐卡镇)、博云通讯(新县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西盟分公司(新县城)、瓦山家用电器维修部(勐梭镇)、西盟县美视电器行(新县城)、恒峰电器(勐卡镇)、毛彩娟(新县城)、赵爱桥(勐卡镇)、华强钟表家电维修部(老县城)等家电企业进行了备案登记,审核为我县家电下乡零售企业,并进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配套联动,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严格按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切实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做好做实。
六、金融部门支持政策
为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西盟县农村信用社出台了家电下乡信贷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对西盟常住农业户口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勤劳守信的农户,其信用状况好,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当前在农村信用社无欠款、欠息行为,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以到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贷款额度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款总额的40%以内,同时也给予家电下乡零售网点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按《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西农信联〔2008〕162号)执行,严格按季付息。
七、保障措施
家电下乡工作点多面广,连续实施四年,工作难度大,为保证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每年给予县经济和商务局1.5万元的工作经费,4年合计6万元。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凡全省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州、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确定的各州、市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州市。各州、市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兑现给购买人。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州、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州、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后);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州、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家电下乡 方案 办法 通知
抄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7日
打印: 核对: (共印 份)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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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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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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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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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产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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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商务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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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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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商务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