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盟县经济和商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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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2 09:38 文章来源:西盟县经济和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外贸企业:
根据普洱市商务局、普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普商发〔2009〕5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2009年度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良好,按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二)企业在进出口业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章违纪行为。
二、资金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加工贸易出口物流支持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当年出口增量部分及新获批准的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物流支持,每出口1美元给予补助0.1元。
(二)出口退税奖励资金。根据当年实际取得的出口退税,每退税1元奖励0.01元(其中生产企业自产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退税1元奖励0.02元)。
(三)农产品出口增量奖励资金。对企业当年农产品出口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其中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香料油等产品,每1美元奖励0.15元;咖啡、茶叶、松香、果仁等深加工产品,每1美元奖励0.1元;其他农产品每1美元奖励0.05元。上年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以当年出口额的50%作为出口增量。
(四)进口增量物流支持资金。对企业当年进口增量部分给予物流支持,其中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1美元给予0.03元;资源性商品及玉石、海鲜等特色商品每1美元给予0.02元;其他商品每1美元给予0.01元。
三、申请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以上资金支持内容,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昆明海关及省国税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每半年审核拨付一次,企业无须提交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发挥使用效益,严禁以虚报、冒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企业收到财政资助资金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每户企业当年享受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资金低于1万元的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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